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117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平恒,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尚品1号楼26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政,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德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