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尚品1号楼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10733249(1-8)。
法定代表人:马永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霞,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平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平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与朱平乐确认本案当事人**不是参与租赁建筑设备的“**”,致使一审法院错列当事人,且租赁合同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上诉人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咏君
审 判 员 吴公礼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红艳
书 记 员 关有浩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尚品1号楼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10733249(1-8)。
法定代表人:马永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霞,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平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平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与朱平乐确认本案当事人**不是参与租赁建筑设备的“**”,致使一审法院错列当事人,且租赁合同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上诉人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咏君
审 判 员 吴公礼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红艳
书 记 员 关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