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执1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尚品1号楼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10733249。
法定代表人:马永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3执1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鼎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卫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