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五一新干线**。
法定代表人:吴振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瑾,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毛志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7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 藜
审 判 员 廖雯娜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郑丹妮
书记员(兼) 郑丹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