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2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2405房。
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祥,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琪,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安高,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新辉,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如、黎安高、宋新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5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 征
审判员 曾庆军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 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