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431-3号
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2405房。
法定代表人吴振华,总经理。
被告黎安高,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如,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宋新辉,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43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如名下位于浏阳市普迹镇新府社区月形组101号房屋(权证号码:湘(20**)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645号)1幢(三层)、位于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长兴社区深家组001栋504号房屋(权证号码:××号)1套的查封手续予以解除;
二、将黎安高名下位于浏阳市将军路新月半岛小区C3栋301号房屋(权证号码:湘(20**)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973号)1套的查封手续予以解除;
三、将邹沼莱、宋新辉名下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金沙中路1号创意财富新世界2231号房屋中属于宋新辉的不动产份额(权证号码:浏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手续予以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昺阳
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
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