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431号
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2405房。
法定代表人吴振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跃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安高,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如,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良琪,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月祥,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新辉,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安高、**如、宋新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安高、**如、宋新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黎安高、**如、宋新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88元,减半收取105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94元,由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昺阳
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
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