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民初50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悦信(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三人:广东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源市兴源路四耳桥。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广东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