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3民初408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告:新疆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