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富华实业有限公司

鑫统领(宜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宜城市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2338号
原告:鑫统领(宜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城市治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937JY73
法定代表人:冯方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思,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城市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城市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9797094M
法定代表人:宋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统领(宜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城市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统领(宜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鑫统领(宜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统领(宜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由原告鑫统领(宜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学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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