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5577号
原告:安岳县文武沙石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工业园(***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1MA69TG8RXR。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岳县镇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2栋19层1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5006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岳县文武沙石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安岳县文武沙石经营部在本院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岳县文武沙石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