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603民初27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武警新疆总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红,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2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红,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惠,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红,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七区一层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978651810。
法定代表人:穆明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龙,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惠与被告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郝惠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惠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惠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2元,减半收取计4436元,由原告**、**、郝惠负担。
审判长闫长军
审判员徐龙
人民陪审员高桂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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