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3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申请人:五家渠兵棉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为X)存款390000元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位于被申请人五家渠兵棉棉业有限公司债权4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与担保人***共有的位于新疆呼图壁县X号商品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为X)存款39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位于被申请人五家渠兵棉棉业有限公司的债权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冻结申请人***与担保人***共有的位于新疆呼图壁县X号商品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