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区东站路龙兴建材设备租赁部、某某等奎屯华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5514号
原告:新市区东站路龙兴建材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222号东站停车场旁。
经营者:***,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博峰路333号恒大***下小区18号楼2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奎屯华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67幢1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七区一层二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市区东站路龙兴建材设备租赁部与被告**、被告奎屯华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新市区东站路龙兴建材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东站路龙兴建材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东站路龙兴建材设备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马京新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