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603民初27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武警新疆总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2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七区一层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978651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畅万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2元,减半收取计4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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