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执3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1178J。
法定代表人:武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盘山县太平学校,住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122755779497F。
法定代表人:张宝峰,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盘山县太平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4日以(2020)辽1122执3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盘山县太平街道办事处银行存款2,057,200元,于2020年5月14日以(2020)辽1122执3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盘山县太平学校银行存款72,259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盘山县太平街道办事处银行存款2,057,2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盘山县太平学校银行存款72,25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明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会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