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1178J。
法定代表人:武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盘山县太平学校,住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122755779497F。
法定代表人:张宝峰,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盘山县太平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所涉及的案款2,057,200元系国家拨付给被执行人盘山县太平学校的专项款,2017年底盘山县财政局已通过资金打捆拨付的方式给付盘山县太平街道办事处,该办事处至今未向盘山县太平学校支付,现因盘山县太平学校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盘山县太平学校在盘山县太平街道办事处账户内银行存款2,057,2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明禄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会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