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338号
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5-1号
法定代表人: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府北大街9号楼。
负责人:贾禹,该局局长。
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英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