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3247号
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飞,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大洼区****,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诉状中列明)。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洼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190元,由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