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洼区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3247号
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飞,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大洼区****,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诉状中列明)。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洼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190元,由原告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