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东大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91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大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潮海路口北侧水电住宅区D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洁波。
被告: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赵登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广东大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40元,保全费198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録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倩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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