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3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洸河路30号圣德大厦9号楼东单元西户组织机构代码:69968871-7.法定代表人,程安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万紫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泗水县泗张镇。组织机构代码,66670267-4.法定代表人:曹学银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泗张镇万***生态养生旅游度假区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学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紫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泗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泗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志伟
审判员 张祥峰
审判员 丁国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