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91179187Q,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蔡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296.81元及诉讼费用4187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广宇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