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大智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川大智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562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大智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左齐。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大智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淼
人民陪审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