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胡莉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满生。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谭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611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执行费10012元,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0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短信告知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忠
审判员 周修文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