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渝民申1363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董红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赛恒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晓龙
审 判 员 傅 燕
审 判 员 彭国雍
法官助理 徐春鹏
书 记 员 冯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