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0778号
申请人: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8MA1Y1QGF0G,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锦二村****。
法定代表人:樊家富,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62492U,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北路**附**iv>
法定代表人:秦超,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重庆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82931B,住所地重庆市渝,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松石北路**附****25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聂诗贵,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重庆鼎意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45951899N,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罗开群,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苏州益诺川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0P0C46R,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15,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星光耀商业广场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凡传陆,执行董事。
申请人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与被保全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鼎意祥商贸有限公司、苏州益诺川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鼎意祥商贸有限公司、苏州益诺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鼎意祥商贸有限公司、苏州益诺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