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明光市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6679314609。
法定代表人:张正飞,局长。
执行代理人:冯天将,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22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3417889M。
法定代表人:金小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诉被执行人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2执17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