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2124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D区S7幢22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3417889M。
法定代表人:金小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修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才,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许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0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10776.7元,由被告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宋欢欢
书 记 员  刘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