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25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0191589G(1-1)。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D区S7幢22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3417889M(2-3)。
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司法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安徽金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立案标的为1782444.29元,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782444.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