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永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18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伟诉被告湖北永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永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3012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