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林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林场,住所地济南市千佛山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副厂长(主持林场行政工作)。
被执行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林场与被执行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04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0410号裁决书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贾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