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林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2020)鲁01民特128号槐建公司与济南市林场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特128号
申请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玲,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济南市林场,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迎,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槐建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林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槐建公司提出申请称,1.依法撤销济南仲裁该委员会(2019)济仲裁字第0410号裁决;2.济南市林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在2019年5月23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17日的庭审中未能获得充分的陈述、辩论的机会,尤其是在2019年7月17日的庭审中,申请人未能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论,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法院应撤销该仲裁裁决。2.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的证据26,清理、粉碎修枝剩余物的照片二十张及视频五段,申请人认为该证据是伪造的,照片不是申请人的施工现场,视频中的树枝是绿色,而申请人施工的对象是干枯树枝,申请人已完成1500亩的施工,该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的证据。3.被申请人济南市林场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1500亩施工的证据,避重就轻的提交了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务用工补充协议》《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清理、粉碎修枝剩余物的照片等,上述证据未能显示申请人任何的工程量,仲裁庭在未查清申请人基本施工工程量的情形下,裁决时采纳了被申请人的证据,而对于申请人已实际施工完成70%的工作量未进行认定。仲裁庭非但未认定申请人的实际施工工作量,反而在申请人垫付几十万元工人工资的情形下,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42000元的违约金。因被申请人济南市林场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造成了仲裁庭裁决的不公允。综上所述,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9)济仲裁字第0410号仲裁裁决。
济南市林场辩称,本案仲裁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并非伪造,济南市林场也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槐建公司与济南市林场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争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槐建公司请求裁决:(一)济南市林场按照实际施工量向槐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约306600元;(二)济南市林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00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由济南市林场承担;(四)解除济南市林场与槐建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Z-1807180);(五)济南市林场支付槐建公司律师费5000元。济南市林场提出仲裁反请求:(一)解除济南市林场与槐建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Z-1807180);(二)槐建公司支付济南市林场违约金42000元;(三)槐建公司赔偿济南市林场损失暂计378000元;(四)槐建公司支付济南市林场律师费50000元(本请求律师费20000元、反请求律师费30000元);(五)本案仲裁费用由槐建公司承担。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年5月7日作出(2019)济仲裁字第0410号裁决:(一)解除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林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Z-1807180);(二)对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南市林场支付违约金42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四)对济南市林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12318元(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用16656元(济南市林场已预交),由济南市林场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槐建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槐建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本院对槐建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槐建公司主张的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问题,槐建公司主张济南市林场在仲裁中提交的证据26“清理、粉碎修枝剩余物的照片二十张及视频五段”是伪造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仲裁庭意见,该证据并未作为裁决的根据,本院对该项撤裁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槐建公司主张济南市林场隐瞒了槐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1500亩施工的证据,是否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关于案涉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的证据,并非仅为济南市林场所掌握的证据,作为合同约定施工方的槐建公司也有举证能力,故槐建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上诉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槐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耀勇
审 判 员 王京波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