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9民初959-1号
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明确提出撤回反诉,不再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被告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74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743元由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彦章
书记员 范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