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济南槐荫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5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560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该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该合同被告住所地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第二条2.2工作地点:济南市市中区九曲片区居民安置施工现场。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