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789号
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七贤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申请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七贤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七贤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在申请执行的(2020)鲁0103执3377号案件中已经扣划至法院账户的执行款额60万元。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七贤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6日为本案的诉讼保全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与申请人(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向申请人(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七贤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20)鲁0103执3377号案件中已扣划至法院账号的执行款60万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七贤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