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之杰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超之杰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602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超之杰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东大道东胜路。
法定代表人龚超。
被执行人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本院在执行上海超之杰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冀0602执恢66号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进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