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润璟生态绿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财保358号
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16934968D。
负责人:张海澄,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益谦,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608870。
法定代表人:蒋华玲,经理。
被申请人:中青邦元融资担保(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13层10、11、12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8916B。
法定代表人:唐培松,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润璟生态绿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村街17号公建3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708686534。
法定代表人:陈美霞,经理。
被申请人:蒋华玲,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申请人:刘天茹,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刘伟,男,1957年1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戴荻茜,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天茹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查封被申请人刘伟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并提供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出具的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天茹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天茹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刘伟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