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诚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强诚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9民初3230号

原告:北京强诚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027室。

法定代表人:张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梅,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

法定代表人:韩书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洁,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强诚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诚伟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香峪村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兵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诚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娟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梅,被告香峪村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诚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绿化养护工程款639
769.5元。事实和理由:2016 年1 月1 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军庄镇香峪村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2016 年绿化养护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双方约定:1. 原告为位于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北坡和南坡的香峪村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进行绿化养护面积共计约334 082平方米;2.管护期限自2016年1 月1 日起至2016 年6月30 日止;3. 管护资金以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局(以下简称园林局)批复资金为准,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绿化养护工作, 并经验收合格后于2016 年7 月4日将养护苗木移交给了接手养护工作的其他单位。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 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管护资金。后了解到,管护费计价标准为1.915元/平方米(半年), 且管护资金已经拨付给被告,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管护资金, 被告却仍然拒绝支付。原告无奈, 只好诉至法院, 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如所诉。

香峪村合作社辩称,第一,原告养护工作完成后虽将养护林木交付给村里,但是没有经过验收手续,不具备支付养护费的条件。第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养护单价约定不明,2015年双方也曾签订过养护合同,双方当时约定按每亩每年200元计算养护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京改发[2003]15号),该意见载明的养护单价也是每亩每年200元。第三,关于合同总价款,我们认为约定不明,实际上园林局拨付的款项中不仅包括养护费,也包括其他费用,所以拨付款项中的养护费可以向原告支付,其他费用原告无权主张。第四,涉案养护工程时间为2016年,原告于2020年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就香峪村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2016年绿化养护工程,强诚伟业公司与香峪村合作社于2016年1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强诚伟业公司为香峪村合作社在该村内进行绿化养护工作,管护地点为军庄镇香峪村北坡和南坡,管护面积为500亩。管护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对管护资金,双方约定,合同金额以园林局批复资金为准,合同经费用于管护人员工资、园林机具购置维护,以及林木抚育、森林防火等日常管护活动;管护资金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案件审理中,经本院前往军庄镇人民政府核实2016年11月份的记账凭证、拨款通知等,2016年1至6月份的养护费发放情况如下:园林局拨付门头沟区军庄镇2016年1月至6月平原生态林(原二道工程)养护费6 807 848元,该费用中,包含香峪村养护费用639 769.5元(养护面积334 082平方米),上述香峪村养护费用于2017年11月已经发放至香峪村合作社账户。

关于绿化养护工作完成后的验收、交付问题,强诚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门头沟区平原生态林养护资料移交清单》(复印件),《门头沟区平原生态林养护移交苗木清单(汇总)》(复印件),《门头沟区平原生态林养护移交苗木清单(明细)》,《门头沟区平原生态林养护设施移交清单》用于证明2016年7月4日,涉案绿化养护工程完工后,验收、移交工作已经进行完毕。上述资料移交清单、苗木清单(汇总)、设施移交清单记载,平原生态林所在地为军庄镇香峪村,养护总面积501亩(334 082平方米),上述清单还记载了移交的资料名称,树种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上述清单下方“管理单位”处加盖有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并有该单位代表人签字,“移交单位”处加盖有香峪村合作社的公章并有代表人签字,“接收单位”处加盖有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并有代表人签字,“监管单位”处加盖有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的公章并有代表人签字。对上述证据,香峪村合作社认为,上述证据显示香峪村合作社将养护苗木移交给其他单位的事实,与原告没有关系,不能证明原告的养护工作经过了验收,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 年1 月1 日签订了施工合同,此后强诚伟业公司已经按合同完成了养护工作。现双方对是否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以及应当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产生争议,本院现结合各方陈述、举证分析如下:第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验收的形式并未进行约定,现香峪村合作社认可强诚伟业公司已将所养护的苗木向香峪村交付,如香峪村合作社认为养护质量存在问题,应当拒绝接收,或者接收后告知强诚伟业公司养护工作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补救或采取其他措施。因此,本院认为,香峪村合作社接收强诚伟业公司移交苗木的行为具有工程验收的性质。第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管护资金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现该管护资金于2017年发放至香峪村合作社账户,上述资金发放情况也可间接印证了双方已经进行了工程验收。第三,对于应当支付的养护费金额,双方已经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园林局拨付资金为准”,现关于拨付资金的金额,本院已核实为639 769.5元,且该款项先由园林局拨付至军庄镇人民政府,之后于2017年再下发至香峪村合作社,资金名称为“养护费”,故香峪村合作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639 769.5元。对于香峪村合作社称按每亩200元标准计算养护费的意见,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香峪村合作社称园林局拨付资金包含养护费及其他多项费用的意见,本院调取的证据中未显示园林局拨付资金包含除养护费外的其它费用,且香峪村合作社也未向本院提交拨款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故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第四,关于香峪村合作社提出的时效问题,根据本院调查的情况,养护费于2017年11月下发至香峪村合作社账户,诉讼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起算。本案于2020年8月立案,原告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强诚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养护费用639 769.5元。

案件受理费10 198元,由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