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工业园区城关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78466708N。
法定代表人:庄珠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粮贸大厦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0914687G。
法定代表人:秦辉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货款人民币6288142.1元,违约金1823388.93元,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欠付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案件受理费34290元,承担执行费6795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3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被执行人于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余款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并由被执行人按2%月利率计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余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罚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胡 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仁祥
书 记 员  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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