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州九城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1508号之一
原告: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粮贸大厦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0914687G。
法定代表人:秦辉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伯勇,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盘州九城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半山世家物管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H7U22F。
法定代表人:甘选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盘州九城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孝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