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1509号之一
原告: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粮贸大厦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0914687G。
法定代表人:秦辉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伯勇,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半山世家物管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U0970G。
法定代表人:甘选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彩霞,女,1997年4月28日出生,彝族,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忠,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原告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牟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