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财保49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伯勇,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半山世家物管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U0970G。
法定代表人:甘选兰。
被申请人: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粮贸大厦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0914687G。
法定代表人:秦辉凡。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1、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1层10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50018);2、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1层11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50019);3、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1层12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50002);4、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1层14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50021);5、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1号楼32层5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10253);6、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1号楼32层6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10254);7、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2号楼33层1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20257);8、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2号楼33层3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20259);9、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2号楼33层4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20260);10、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2号楼33层2-33-7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20263);11、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旁九城半山华府2号楼33层8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20264)。保全限额35121362.44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35121362.44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对查询到的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查封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盘州市房屋。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九城半山华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九城半山华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九城半山华府工程项目结算书、内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合同”等证据,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纠纷,因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对查询到的存款在限额35121362.44元内采取保全措施。
若上述第一项保全限额不足,则对被申请人盘州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盘州市房屋:1、半山华府1层10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50018);2、半山华府1层11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50019);3、半山华府1层12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50002);4、半山华府1层14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50021);5、半山华府1号楼32层5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10253);6、半山华府1号楼32层6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10254);7、半山华府2号楼33层1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20257);8、半山华府2号楼33层3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20259);9、半山华府2号楼33层4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20260);10、半山华府2号楼33层2-33-7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20263);11、半山华府2号楼33层8号(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2012GB00030F00020264)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蒋国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