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财保50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伯勇,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盘州九城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半山世家物业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H7U22F。
法定代表人:甘选兰。
被申请人: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粮贸大厦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0914687G。
法定代表人:秦辉凡。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盘州九城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对查询到的存款在限额18293596元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1829359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盘州九城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对查询到的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九城半山奥体城6#楼、8#楼、商业3#、5#楼项目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九城半山奥体城3#楼项目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盘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合同”等证据,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纠纷,因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盘州九城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对查询到的存款在限额18293596元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蒋国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