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铜锣湾广场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粮贸大厦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0914687G。
法定代表人:秦辉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铜锣湾广场地产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德康路13号汇骏商贸中心(部位:C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C834K。
法定代表人:龚春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铜锣湾广场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2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本案执行费10400元,以上款项合计82672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021年6月23日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广东铜锣湾广场地产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浩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