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杰伯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蒋忠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杰伯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秀广,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杰伯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苏0923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自2021年8月3日起,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加力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唐将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金帅
书 记 员 周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