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浩鑫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浩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B区6号(C)。
法定代表人:孔庆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浩鑫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周光营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