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恢4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蒋文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丝绸花园17幢8号302室不动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丝绸花园17幢8号302室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正坤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朱丽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正荣
书 记 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