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677***与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2677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计3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加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