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23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阜执字第108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工业园区B区1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阜良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益342630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