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宇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嘉东信建材有限公司与阿图什宇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001民初317号
原告:新疆嘉东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吐曼河与315国道交汇处北侧中亚商贸第一城5幢1层29号。
法定代表人:邱信,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图什宇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团结路种子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嘉东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图什宇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新疆嘉东信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30305.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税金299371.2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1248.93元,以上合计470925.2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5日和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2份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原材料报价为741911元和3000230元,两份合同总金额3742141元。原告按照合同总金额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99371.28元的上税发票,按照合同约定的税率计算税款是299371.28元(3742141元×8%)税款应当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实际给被告送货金额价值3193814.5元,被告向原告退货的金额是151598.45元,实际送货价值3042216.05元。根据送货单及合同中约定的单价等计算,合同中总货款共计是3042216.05元,被告支付了2911911元的货款,尚欠130305.05元货款没有支付,税款和尚欠货款合计429676.3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及税金,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阿图什宇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因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喀什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故该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但并不影响该合同所约定的诉讼管辖,且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诉讼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喀什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吕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党 宁
书 记员*丹风